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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上就能获得百万报酬,代价只是几年不坐飞机、不住高级宾馆。这样的“诱惑”背后,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陷阱?
赵某是某影视公司的股东。这天,赵某与顾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,约定将赵某在公司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顾某。
可当赵某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,却被拒绝了。
原来,该公司一直存在经营问题。就在赵某转移股权的前两天,公司股东王某刚刚通知其他股东将召开临时股东会,公司打算清算关门了。
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公司清算时,股东尚未缴纳的认缴出资应当缴足。而赵某认缴的出资为200万元,实缴只有14万元,还差180余万元。也就是说,赵某刚刚知道自己要补缴180余万元出资后,就把股权转让给了顾某。而顾某,也愿意替赵某白白承担180多万元债务。更可疑的是,顾某在多起执行案件中都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早就已经丧失了出资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了。
其他股东认为,顾某明显有为赵某背债的嫌疑,有可能是“职业背债人”,股权转让不能成立。赵某对此不服,就将其他股东和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。
那法院会如何裁判呢?什么又是“职业背债人”?
说案例、讲法律,本期“说法”带你认识“职业背债人”。(金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