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武汉市东西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,当庭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某教育公司签订的《资格证培训服务协议》,并退还5万元费用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此案以清晰的法律裁判,坚决维护职业资格考试公平秩序,鲜明传递“诚信应考、违法无利”的法治导向,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内涵。
“培训协议”实为“作弊约定”,“拿证捷径”藏违法风险
2023年3月,原告李某为获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,与某教育公司签订《资格证培训服务协议》。协议表面约定“乙方(某教育公司)为甲方(李某)提供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,协助甲方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真实可查的资格证书”,还明确费用总额5万元——3月5日前支付3万元,剩余2万元考试前付清。
随后,李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:2023年3月5日向该教育分公司支付3万元,6月1日、2日又分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艾某转账2万元,公司亦开具了相应收据。但这份看似规范的“培训协议”,实则暗藏违法猫腻。
庭审中李某自述,其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接受正常培训,而是想通过该教育分公司“走捷径”,以作弊方式获取资格证。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也明确向李某承诺,可通过特殊手段帮其“搞定”考试。2023年6月2日(二级建造师考试前一日),王某还让李某在指定地点领取了一副用于作弊的隐形眼镜,只不过李某最终因顾虑未将其带入考场。
“作弊拿证”的事落空后,李某开始向艾某催要退款。2023年8月,李某两次通过微信询问退款进展,艾某先是承诺“月底前尽力处理一部分”,后又保证“百分百全额退还,恳请再给点时间”。同年10月,该教育公司向李某出具《承诺书》,载明“双方终止原培训协议,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退还李某全部5万元费用”。可承诺到期后,退款始终未兑现。
与此同时,艾某组织考试作弊的违法事实也被依法查处。2024年9月,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认定艾某作为他人招生代理下线,在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期间,共招揽8名作弊考生,收取作弊费用26.4万元,非法获利4.7万元;其工作人员王某亦招揽3名作弊考生,收取费用12.4万元,非法获利6720元。法院最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(已缴纳),同时将艾某退缴的4.7万元、王某退缴的6720元非法获利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李某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付款记录,但涉案5万元因被认定为作弊费用,未予退赔。
法院裁判:虚假意思表示致合同无效,违法费用不予保护
法院审理认为,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《资格证培训服务协议》的效力及涉案款项是否应予退还,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:
涉案合同属“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李某与该教育公司签订的“培训协议”,表面是培训服务,实质是为实现考试作弊而达成的违法约定,属于典型的“虚假意思表示”,该合同自始无效。
涉案款项为违法费用,不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李某为考试作弊支付的5万元,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艾某的非法获利并予以没收,且李某对自身违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,其主张退还“违法费用”的诉求,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与公序良俗,不应得到支持。
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,若支持李某诉求,可能变相纵容考试作弊行为,破坏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,违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、弘扬诚信风尚的宗旨。
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:诚信应考是底线,违法“捷径”终是空
此案的判决,不仅厘清了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民事行为的法律边界,更以司法裁判的力量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“诚信”“公正”理念——职业资格考试是选拔专业人才、保障行业质量的重要制度,公平公正是其生命线,任何企图通过作弊、“花钱买证”的行为,不仅会导致自身权益不受法律保护,还可能触犯刑法,承担刑事责任。
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:“君子爱‘证’,取之有道”,职业发展需靠真才实学,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;任何民事活动都应遵循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,唯有坚守诚信底线,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自身权益。(杨静)